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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02:25上一篇:108分及格!2018年法考主观题结果于11月30日宣布! |下一篇:没有了
执法知识要点:独立产业和独立责任是公司制度的焦点,公司的种种执法行为由公司依其独立的产业对外负担和享有,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负担责任,而不是由公司的股东负担,也就是说公司对外的债务,债权人只能找公司这个法人来负担,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担责任。可是,如果因公司股东原因造成公司资本不足、存在虚假出资、股东小我私家产业与公司产业混同等情形的,这种情况下会造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被否认,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负担责任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负担公司的债务,以掩护债权人、其他股东、公司利益以及公司职工利益。在实务中,股东小我私家产业与公司产业混同是许多投资人最容易犯的错误,误认人公司在其控制之下,是其小我私家产业一样,任意从公司拿走产业归小我私家使用是最常见的现象,实际上这样做会给股东小我私家带来庞大执法风险,股东原来是仅以出资对公司负担责任,而差池公司债务直接负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的详细体现形式。
可是,一旦认定公司产业与小我私家产业混同,股东的有限责任基础就不存在了,需要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下面这个案例正好说明这个执法问题,足以警醒宽大投资人。
实务案例:公司使用股东小我私家账户接受公司的款子,被法院认定为股东小我私家产业与公司产业混同,股东依法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诉第三人条约纠纷一案,某区法院做出第5265号民事讯断,判令第三人欠原告的债务为1084970元,后二审维持原判。
在原告诉第三人前,原告申请法院冻结其银行存款400000元,银行在2014年11月10日冻结了第三人36×××86账户的存款5685.33元。2015年5月6日,原告申请续封时,发现第三人的存款余额仍为5685.33元,没有发生变更,充实说明第三人日常资金往来并没有通过公账举行。庭审中,第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国民生银行小我私家账户对账单》显示,第三人日常生意业务往来都是通过其股东被告吴某芬的小我私家账户举行,而且公司账户和股东小我私家账户频繁有转账往来,公司产业和股东小我私家产业混同。
同时第三人的署理人明确认可,两被告是伉俪关系,在谋划中使用了股东吴某芬的账户举行公司的业务往来。原告向工商局查询档案得知,第三人是两被告在2013年8月19日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0元,两被告是提倡人和股东,占比划分为51%和49%,被告何某林是高管(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控制人。
两被告在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中答应,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小我私家名义开设账户存储,任何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额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两人的出资是存入第三人的另一个账号36×××08,而不是其在实际谋划中的银行账号。原告认为,第三人的收入进入被告吴某芬的小我私家账户,被告吴某芬的小我私家账户事实上用于公司谋划,公司产业和股东小我私家产业混同,导致公司产业不再独立。两被告是伉俪关系,两人代表公司的股份为100%,第三人事实上是两被告家庭公司,该公司事实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依公司法64条负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违反公司章程,在法定账册之外另立账册,将公司产业以小我私家名义存储,侵犯了债权人利益。两被告还涉嫌抽逃出资,因为注册资金的账号和公司实际使用的账户完全差别,依法应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的行为显着属于滥用法人独立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对第三人在第5265号讯断中欠原告的债务1084970元及双倍迟延推行金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未签答辩。讯断看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划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躲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从第三人的账号36×××86生意业务流水明细来看,该账号与被告吴某芬的小我私家账号有频繁的资金往来,既有从被告吴某芬的账号转入资金,也有转出资金到被告吴某芬的账号。被告吴某芬是第三人的股东,公司账户与股东小我私家账户频繁的资金往来造成公司产业与股东小我私家产业的混同,被告吴某芬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债权人原告的权益,被告吴某芬应对第三人的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是伉俪关系,故被告何某林应负担配合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讯断效果:据此,法院讯断被告何某林、吴某芬对法院第5265号民事讯断所确定第三人某坊衣饰有限公司对原告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欠债务1084970元及双倍迟延推行利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状师点评: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股东小我私家产业与公司产业混同主要凭据是,公司账号与被告吴某芬的小我私家账号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做出的,既有从吴某芬的账号转入资金,也有从公司账号转出资金到吴某芬的账号。
吴某芬是某坊衣饰有限公司的股东,而某坊衣饰有限公司又欠债权人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1084970元,并有第5265号民事讯断为凭。所以,法院讯断被告吴某芬作为公司股东,与公司产业存在混同,应对公司的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用人个账户接受公司款子,或者公司款子转入小我私家账户,这是很投资人容易犯的错误,而留下的转账记载是很是容易取得的,一旦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公司谋划状况恶化的,这时股东可能就不是有限责任了,而是要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所以宽大投资人还是应当规范谋划,这是制止执法风险最好的方法。用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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