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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起诉期限是一个牢固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议,才可以将被延长的时间予以扣除或延恒久限。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凌驾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凌驾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也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剃头现凌驾诉讼时效的,讯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治理秩序的稳定。
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援,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认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效率,还会给行政治理秩序带来杂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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