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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use of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Corporate Nationality Planning
作为国际投资法的执法渊源之一一般执法原则在投资条约没有明文划定时仍可适用。回首近年来的投资仲裁裁决克制权利滥用(“abuse of rights”)当属讨论最多的原则。此地方指的“权利”既包罗法式权利也包罗实体权利因而“克制权利滥用”不管在统领权阶段还是实体阶段阶段均有适用的空间。
作者:吴宗楠
文章揭晓在European Investment Law and Arbitration Review(《欧洲投资法和仲裁评论》)。该刊由英国伦敦玛丽王后大学与欧洲投资法和仲裁团结会配合主办专注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仲裁由国际法学专业学术出书机构Brill | Nijhoff出书。
1. Orascom TMT Investments v Algeria: A New Trend on the Doctrine of Abuse of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Parallel Proceedings?
针对这一话题小编在英国读LLM期间做了一些研究两篇论文相继被国际期刊接受并揭晓。
不得不说“克制权利滥用”这一抽象原则正通过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丰满和细化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小编以下将简要分享两篇论文的看法。
信息源于: 国际仲裁那些事
文章对Orascom TMT Investments v Algeria案举行了分析和评论。该案焦点争议之一为投资目标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能否通过其团体体系内差别层级的主体援引差别的投资协议提起投资仲裁。文章指出该案仲裁庭扬弃了以往不能适用“克制权利滥用原则”处置惩罚平行法式(parallel proceedings)问题的态度这一转变值得关注。
但从仲裁庭的说理来看同时起诉构“权利滥用”需要被诉国完成很高的举证责任这并不容易。
文章指出通过国籍计划获得差别投资协定项下的掩护是国际投资中的常见做法仲裁庭认为其自己并不违法。然而如果在国际计划时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已经可以预见在此情况下通过国籍计划获得投资协议的掩护将组成“滥用权利”仲裁庭不得行使统领权。
至于如何判断“争议是否可预见”差别的仲裁庭有差别的认定尺度和做法文章指出了相应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文章讨论了“克制权利滥用原则”的另一个适用领域即投资者的国籍计划(nationality planning)。国际投资法中只有适格的投资人(qualified investor)才有权获得法式和实体上的掩护。
一般而言投资者是否适格主要依国籍来判断如果投资者是在缔约国一方注册建立则对于另一缔约国而言即为适格的投资人。这就导致实践中泛起这样的做法:A先生对B国举行投资后B国即将通过的系列政策会给A先生的投资造成扑灭性攻击。然而A先生的母国并没有和B国签署投资条约。
为掩护其投资A先生立刻在与B国签订投资条约的C国设立了一个D公司持有其在B国投资的权益D公司进而依据B国和C国之间的投资条约提起仲裁。这种暂时抱佛脚的做法是否值得支持呢?
文章揭晓在ICSID Review—Foreign Investment Law Journal(《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评论—外国投资法学刊》)。该刊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官方出书物专注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是该领域的国际权威期刊由牛津大学出书社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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